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已经揭露出来的大量事实充分说明,以李洪志为头目的“法轮功”组织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其组织涉及范围之广,参与人数之多,对社会危害之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没有的。连日来,法律界人士纷纷指出,为了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必须依法打击组织、利用邪教“法轮功”实施的犯罪活动。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高铭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认为,“法轮功”组织自出现以来,犯下了许多不可饶恕的罪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蛊惑人心,宣扬邪教,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公民人权、干涉信仰自由的行为。
——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扰乱了这些机关和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最为严重的是,他们竟然制造了在中南海大规模非法聚集的严重政治事件。
——非法举行集会、示威,或者强占公园、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严重毒化人们的思想。
——煽动其成员或其他人“有病不吃药不打针”,还散布“寻主”、“升天”等迷信思想,导致许多人自残、自尽,或者因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许多修炼者精神失常,家破人亡,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利用非法出版物以及所谓“自愿捐献”等方式,大量诈骗钱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厅长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蔑视法律,与宪法和法律相对抗,鼓吹李洪志是社会的唯一主宰,是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的“精髓”,也是李洪志及“法轮功”对社会的极大危害所在。李洪志等人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还精心策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刺探党和政府的机密情况,非法获取、持有国家机密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朱江认为,邪教“法轮功”的出现和存在,是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的,是与人民群众的愿望格格不入的。世界各国对于邪教组织都采取高度警觉、防范的态度,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坚决依法打击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300条专门对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犯罪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
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主任袁毅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及其活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高宗泽说,全国各级律协要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坚持不懈地斗争到底。